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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海关行政处罚案例看管制刀具的进出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2 11:02:24  作者:李炜     浏览:786次


 一.案情介绍

2023年4月30日,某地邮局海关在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提运单的跨电9610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进行现场查验。现场关员查验发现多出9件包裹未向海关申报,且包裹未贴国际面单、无系统申报数据。经开拆查验,未申报的9件包裹每件均独立包装、贴有物流面单和订单号,分别属于不同的寄件人,订单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708.7元。

其中1个包裹名为龙泉展示刀。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处经过鉴定,出具了《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该龙泉展示刀为管制刀具。另外8件包裹为日用品,交易价值折合人民币1450.32元,不涉税也不涉证,已经退还,但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二.海关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未申报的龙泉展示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明确管制刀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旅客携带管制刀具出境和邮递管制刀具出境均需附有相关许可证件。日用品应申报而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因此海关对其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0.3077万元。

三.兰迪海关律师评析

  • “管制刀具”并不等同于对外贸易管制

为了维护国内治安,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在1983年发布了《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明确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属于管制刀具。

但此处的“管制”是国内治安管理意义上的“管制”,并不等同于对外贸易货物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一般贸易出口管制刀具,除了涉及军品管理的货物外,根据刀具的具体报检状态归入适当的税号,并确定监管条件,并不必然涉及进出口限制性或禁止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管制刀具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性进出口货物,要查阅相关的管理目录,而不能照搬国内治安管理上的“管制”概念。

本案中跨境电商9610监管方式按个人自用物品进行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管制刀具属于“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出境需附有许可证件,并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未附许可证件,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若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出境,还有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兰迪海关案件律师提醒进出口从业者,进出境管制刀具,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判断其按货物进行监管还是按个人自用物品进行监管,确定监管方式后再看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按规定向海关进行进出境申报,以避免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犯罪风险。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
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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