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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作终止开具红冲发票,被认为虚开处以罚款
发布时间:2024-08-13 09:52:00  作者:谢晓晶     浏览:41次

注册于江西南昌的FC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经营范围主要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主管税务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向其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一、案件背景及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1. 走逃失联且未实际经营

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多次拨打F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发送短信,均无任何回复。主管税务机关亦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无法联系到F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此外,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根据FC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其注册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场所。

2. 开具不实发票

税务局稽查局通过金税三期数据发现,FC公司在2023年5月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具了2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0余万元;而在2023年10月,FC公司向上述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价税合计-250余万元。

通过对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内部报账审批、资金回单等多方面的调查,发现其与FC公司虽然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但无法提供FC公司原本应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计价方式、结算流程、服务如何产生效益等细节资料。

而根据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的《情况说明》,由于FC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技术要求,因此双方于2023年11月1日签署合同终止协议,随后FC公司通过退款流程于2023年12月6日将之前收取的款项全额退回给了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

此外,税务局稽查局还通过电话联系了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财务人员,了解到FC公司未实际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技术服务,双方终止合作后,相关账务已经在2023年12月进行了处理,并将会在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做相应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税务局稽查局认为FC公司并未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技术服务,却向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50余万元,最终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FC公司的不当行为处以60,000元的罚款。

 

二、 律师说

1. 税务局稽查局会多方查证比对,虚构交易易揭穿

通常税务局稽查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会对存疑事项进行多方查证比对。比如本案中,税务局稽查局在无法通过走访注册地址、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到FC公司后,并没有草草结案。一般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稽查局还会联系下游受票企业,进一步调查下游企业的基本情况、合同签署、资金流水、报账审批等资料,联系下游企业的财务、业务等相关人员,以便掌握充分信息还原事实真相。若企业在没有基础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很难逃过相关部门的深入检查。

2.若双方的交易没有业务实质,不得开具发票,否则涉嫌行政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虚开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本案中,税务局稽查局之所以认定FC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来看,虽然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表示由于FC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足要求而终止合作,但其并不能提供双方对于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比如服务如何计价、如何结算、该项服务能如何对企业带来正向的经济影响等等,并且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内部人员亦确认FC公司未实际提供服务。而在现实中,签署虚假合同是非常容易做到的,而能否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有实质交易才是有效应对税务检查关键。

3.行政虚开不以实际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为定性依据

从缴纳税款的角度,FC公司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后续FC公司就该项服务开具了相同金额的红冲发票,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也表示会在当年补缴企业所得税,总体上来说,无论该项服务是否真实,都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发票管理上或者说行政管理层面上对于虚开发票的认定与“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企业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将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终税务机关的处罚金额为6万元。

4. 检查部门无法联系企业及相关人员,错失沟通的最佳时机

在本案中,由于税务局稽查局无法联系到企业及相关人员,除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本身,其他资料和信息均系从他方取得,而FC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没能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如果FC公司能够从一开始便积极应对,无论在事实梳理方面、还是行政处罚方面等,还是有一定的空间争取一个更好的结果的。

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在税收违法行为暴露后,会采用走逃失联的方式来消极应对,但是走逃失联却引发了其他不利后果。若企业的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可能被税务局要求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等可能被列入税务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名单,对未来注册新公司有一定的影响;情节严重的话,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被限制出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专职律师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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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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