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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为应对新冠肺炎可以采取哪些国境卫生检疫措施?
发布时间:2020-01-31 11:55:00  来源:海关律师网原创     浏览:22079次

根据2020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公开的信息,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形势,海关持续强化口岸疫情防控,重新启动健康申报卡制度,提升旅客主动申报意识,不断加大出入境人员排查力度,全面实施“零报告”“日报告”制度。截至2020年1月286:00,全国口岸在出境人员中累计排查疑似病例78例,其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病例2例。同时,针对自武汉出境后再次入境的人员,进一步加强入境检疫工作。截至28日6:00,累计排查入境疑似病例96例,其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病例11例。

海关是在出入境环节实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机关。就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事宜)的相关规定,结合网友的提问,兰迪海关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一、什么是检疫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按检疫传染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必须由国务院确定和公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上述决定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对于检疫传染病海关在出入境环节会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于检疫传染病,我国海关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从大的方面来说,有检疫、检测两项。

其中检疫管理措施包括:

(一)经检疫许可才能出入境。

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二)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三)对染疫人实施隔离,对染疫嫌疑人实施留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四)行李和物品卫生检查。

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五)疫情报告与通报。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检测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等。

 

三、填写健康申明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出入境旅客如何进行填报?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经口岸传播,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0125日起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

据了解,各口岸海关提前在出入境旅检大厅及风雨廊张贴公告,增设填表区域,将《申明卡》摆放在醒目位置,张贴填写示例。健康申明卡提供书面及电子两种申报方式,海关要求出入境人员准确、详实地填报个人健康信息,切勿隐瞒或虚假填报。14天内曾经在武汉居住或到过武汉的旅客,或者申报有症状的旅客,将引导前往口岸医学排查室进一步筛查。选择电子填写方式的出入境旅客可搜索微信小程序海关旅客指尖服务提前进行健康情况申明,根据填写情况,系统将向旅客反馈条形码回执,旅客实际通关时,须出示手机条形回执,交由海关关员核查。

 

四、海关如何界定“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则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五、  海关对于留验人员如何进行留验处理?

    留验、隔离的对象不同,分别针对染疫嫌疑人”和染疫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在国境卫生机关采取留验措施的情况下,留验的人员在留验期间如果出现检疫传染病的症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立即对该人员实施隔离,对与其接触的其他受留验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并且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重新计算留验时间。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有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事宜)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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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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