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公开的信息,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形势,海关持续强化口岸疫情防控,重新启动健康申报卡制度,提升旅客主动申报意识,不断加大出入境人员排查力度,全面实施“零报告”“日报告”制度。截至2020年1月28日6:00,全国口岸在出境人员中累计排查疑似病例78例,其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病例2例。同时,针对自武汉出境后再次入境的人员,进一步加强入境检疫工作。截至28日6:00,累计排查入境疑似病例96例,其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病例11例。
海关是在出入境环节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机关。就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事宜)的相关规定,结合网友的提问,兰迪海关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一、什么是检疫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按检疫传染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必须由国务院确定和公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上述决定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对于检疫传染病,海关在出入境环节会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于检疫传染病,我国海关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从大的方面来说,有检疫、检测两项。
其中检疫管理措施包括:
(一)经检疫许可才能出入境。
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二)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三)对染疫人实施隔离,对染疫嫌疑人实施留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四)行李和物品卫生检查。
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五)疫情报告与通报。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检测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等。
三、填写健康申明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出入境旅客如何进行填报?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经口岸传播,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起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
据了解,各口岸海关提前在出入境旅检大厅及风雨廊张贴公告,增设填表区域,将《申明卡》摆放在醒目位置,张贴填写示例。健康申明卡提供书面及电子两种申报方式,海关要求出入境人员准确、详实地填报个人健康信息,切勿隐瞒或虚假填报。对14天内曾经在武汉居住或到过武汉的旅客,或者申报有症状的旅客,将引导前往口岸医学排查室进一步筛查。选择电子填写方式的出入境旅客可搜索微信小程序“海关旅客指尖服务”提前进行健康情况申明,根据填写情况,系统将向旅客反馈条形码回执,旅客实际通关时,须出示手机条形回执,交由海关关员核查。
四、海关如何界定“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则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五、 海关对于留验人员如何进行留验处理?
留验、隔离的对象不同,分别针对“染疫嫌疑人”和“染疫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在国境卫生机关采取留验措施的情况下,留验的人员在留验期间如果出现检疫传染病的症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立即对该人员实施隔离,对与其接触的其他受留验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并且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重新计算留验时间。“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有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