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那边打起来了。
保持定力,作为严肃的海关法爱好者,我们尝试只谈海关法。
那边正开打,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标题看是全面放开俄罗斯小麦进口,敏感时点,局外人马上浮想联翩。
其实,不全是他们想的那样。
让我们看看其中的海关法道道。
一、“相关法律法规”——最神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不神秘,有章可循。
《公告》第一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输华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的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
“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法律什么法规?这个号称最神秘的法律依据,有不同变身,例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规定”等,到底是哪些呢?
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和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联邦小麦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7年11月1日在北京签署)。
只不过,这次再加个《〈俄罗斯输华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
二、是全面放开俄罗斯产小麦进口吗?
不是。
《公告》第一条很明确,允许进口的俄罗斯小麦,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
限定很清楚。俄罗斯全境、加工用途的春小麦,并且,最重要的是这个并且后面的条件:“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所以,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是真的,底线也是真的。这就是生物安全、检疫安全、食品安全的底线、红线,亲兄弟也还得明算账。
《公告》其它条文也对安全底线一一进行了操作层面的规定,对俄方提出了四条义务,例如: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提供上述所有监测结果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等信息;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的风险;采取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等。
力图“进得来”的同时,“进得对、进得稳”。
三、是舍己为人吗?
不多想不乱说。
咱虽然不敢随便下结论,但是就粮食进口而言,保障本国的粮食安全,除了实体货物本身的安全,还有粮食供应量、供应链安全。
海关作为国家经济大门,特别是吸收进出境检验检疫职能后的海关,通过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来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就更加集中和明显。体现到粮食进口安全上,除了对粮食进口时,货物本身的检验检疫把关,还有根据国家需要实施进口量、进口来源的调控。
众所周知,乌克兰号称“欧洲粮仓”,而俄罗斯作为最大国土面积的国家,号称第一大小麦出口国。据称二者小麦出口量占全球总出口量近30%。俄乌冲突意味着粮食出口量预期紧张,全球粮价大涨已是现实。在保障检验检疫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俄小麦进口,一举多得。海关的职能又一次体现。
四、那么,又关海关律师什么事呢?
紧跟海关法律法规动态,吃透条文背后的前因后果、立法意图,对综合运用海关法律法规,解决一个一个的海关实务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这也是我们所谓“海关律师”平时的日常。
这么多一直在不断发布的海关法律法规,我们怎么保持跟进、保持学习?
来,介绍你一个地方,汇集了有关海关、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并保持实时更新。
一库在手,找到想找的海关规定就不愁。
这个地方,就是“海关法库”。
来,不让你失望。
(全文完)
作者:封海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