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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系列」进出口假冒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2-04-26 13:07:00  作者:费云     浏览:1919次

  今日(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兰迪海关部推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经典案例的系列讲解,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各个方面。

案情W公司向P海关申报出口快件568票,P海关审查发现,在一个总单内有26票快件均申报为“奥运吉祥物”。经查验,实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标志吉祥物、徽章、钥匙扣等商品,共计396件,包装印有“BEIJING2022”字样,无镭射防伪标识,做工也较为粗糙。经联系北京冬奥组委进行确权,为未经授权的侵权货物。P海关对涉案货物作出了扣留决定。

一、奥林匹克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我国于2002年发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称《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重新发布实施,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都纳入奥林匹克标志范围并实施保护。本案中,涉案的“冰墩墩”吉祥物以及含有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标志的徽章、钥匙扣等商品,都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属于《保护条例》规定的辩护范围。

二、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获得授权。

《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本案中,W公司申报出口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制造的商品,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W公司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涉嫌违反《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本案中的快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值得商榷。

未经授权,以营利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活动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为《保护条例》所禁止。进出口未经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同样也是侵权行为。本案中,虽然未经授权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货物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W公司只是一家快件公司,不是出口企业,不是出口快件的发货人和所有人,也没有制造、销售等商业行为,W公司申报出口快件的行为实际上是其作为出口快件承运人的角色履行相关的申报义务,作为涉嫌侵权货物的运输人实施的运输行为,W公司不应承担“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货物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前与发货人或者所有人有合谋的事实。

四、海关参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进出口产品

《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本案中,可以确定的是,涉案货物是未经授权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但确定违法当事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涉案快件的发货人、所有人或者是制造商、销售商都有可能是本案的违法当事人,如果P海关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可以依照《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侵权货物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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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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