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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监管规范体系概述
发布时间:2023-09-18 18:30:00     浏览:2726次

当前,我国海关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品)的监管规范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自成体系。本文对该组成体系作一概述,希望对大家理解海关对离岛免税品的政策有所帮助。


一、法律规范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离岛免税品提货离岛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作出了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简称《海关法》)虽然没有对离岛免税品进行规定,但就离岛免税品所属货物管理属性的进出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境规范。离岛免税品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依法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条

......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

 

二、行政法规规范

规范离岛免税品的行政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下简称《关税条例》),《关税条例》就离岛免税品所属的货物类型的进出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

 

三、部门规章规范

当前,涉及离岛免税品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下简称《免税品监管办法》

《免税品监管办法》就免税商店的经营、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离岛免税品是免税品的下位概念,海关也应当依据《免税品监管办法》的相关规范对离岛免税品进行管理。

 

第二条 免税商店的经营、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

 

四、规范性文件规范

海关就离岛免税品的管理发布了众多规范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下简称《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细化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具体明确的离岛免税品管理规范。

 

《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八条  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九条  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五、结束语

免税品监管规范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免税品的管理规范体系,也为相关行为的定性处罚奠定了规范指引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