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前,海南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享有一系列政策优惠与便利。但是,购买离岛免税品需依法依规进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本文拟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进行简要概述。
当前常见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违法行为包括3类,即离岛免税品套代购、超限额且未如实申报购买离岛免税品、未持真实有效离岛行程信息等。
一、 离岛免税品套代购的行为定性及其处罚
(一)“套代购”的行为定性
“套代购”可分为“套购”和“代购”。其中,“套购”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代购”则一般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下简称《免税购物政策》),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属于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得定罪处罚。套购和代购的行为均违反了免税品不得再次销售的规范,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涉案金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相关案例如(2021)琼02刑初64号。
(二)“套代购”的处罚规定
1. 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免税购物政策》规定:“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没收物品(追缴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若套代购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则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得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若套代购行为被认定为走私行为,则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得处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3. 刑罚
若套代购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 超限额且未如实申报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行为定性及其处罚
(一) 超限额且未如实申报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行为定性
购买离岛免税品的种类和数量是有一定限制的,超过规定的数量购买离岛免税品,超过限额部分的离岛免税品相当于一般物品,不能享受免税优惠,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补征相应的关税,否则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免税购物政策》规定:“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
(二) 超限额且未如实申报购买离岛免税品的处罚规定
1. 加收滞纳金
《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三、 未持真实有效离岛行程信息的行为定性及其处罚
(一) 未持真实有效离岛行程信息的行为定性
《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缺少真实有效的离岛行程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离岛行程信息的,构成违法行为。
(二) 未持真实有效离岛行程信息的处罚规定
《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