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际经贸舞台上的活跃度略逊于香港,但依托内地自由行政策及CEPA等优惠措施的推动,澳门经济整体不断发展中。为实现经济多元化发展,澳门在满足本地市场需求的同时,不断拓宽对外经贸合作的边界,增强出口竞争力,力求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展现了其作为开放型经济体的活力与潜力。
一、澳门进出口相关的职能机构与职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架构分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其中进出口事宜相关的职能机构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便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设有行政长官相关直属机关、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各司下设若干个局或局级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咨询组织。如下图所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对进出口事务进行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有:
1. 经济财政司下属的经济及科学发展局,主要负责监管特定行业的发牌事务,例如一些商业牌照的审批发放和后续稽查,对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及产地来源证明申请、工业准照申请、经营准照、转运准照等皆由它审批。其职责还包括协助澳门企业拓展对外市场,加强与内地及国际市场的经贸联系;
2. 保安司下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主要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出口活动领域,具体监管内容表现为在货物报关、货物检查、出口货物检验证明申请、车辆边境通行证申请等方面对外贸活动进行规制;
3. 运输工务司下属的海事及水务局,主要管理海事运输、船员船舶登记事项,而在进出口领域具体内容为海运集装箱验重程序以及货物运输政策;
4. 社会文化司下属的药物监督管理局,是负责药物监管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药物的注册和审批工作,并在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在进出口领域具体监管内容为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物的许可证审批、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准照及中药进出口批发准照的核准等。
二、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及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与我国内地法律体系在法律渊源、法律传统以及法律语言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内地的进出口政策。澳门的法律来源主要分三类,一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批示;二是特别行政区参与的单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三是回归前葡萄牙法律经过转化适用的部分。
针对货物进出口,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制定上也充分体现了三类法源:
(1)立法会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澳门对外贸易法》)订定对外贸易一般原則,以及货物及其他财货或产品运入、运离和过境的一般原则。
(2)行政长官为补充对外贸易相关内容而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贸易活动规章》。
(3)政府公报上出现的大量行政批示,如《禁止进口及转运一次性发泡胶餐具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禁止进口及转运不可降解塑胶制一次性餐饮吸管及一次性饮料搅拌棒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禁止进口源自日本的若干产品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等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出口政策的体现。
(4)当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公约时,其进出口政策规定体现在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条约中,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不扩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2375(2017)号决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2371(2017)号决议规定的措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执行国际公约、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等,对相关产品进行出口禁止,对本区域内进出口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澳门回归前葡萄牙法律经过转化适用的部分,例如1995年出台的《规范对外贸易活动》属于回归前订立的法律。为适应澳门回归后的经贸条件变化,加强与内地的经济交流,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2003年将其修改为《对外贸易法》,到了2016年该法又修改为现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贸易法》。此外,《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的也紧跟时代发展从第一修订版发展到第七修订版。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法律有转化适用的法源特点。
三、我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出口制度区别及联系
(一)《对外贸易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受葡萄牙法律传统影响,属于大陆法系。与内地进出口法律内容上会有差异,此处以两地《对外贸易法》为例,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对比探析。
《对外贸易法》的相同点。如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内地表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其表述为“外贸经营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两地皆有进行对外贸易的合法资格。此外,基于某些原因两地皆有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口或者出口的规定。法律依据在《澳门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基於公界利益……例外地對某些貨物的進口、出口及轉運加以禁止、限制或設定條件,尤其是基於下列原因:(一)公共安全理由;(二)防止欺詐行為;(三)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六)履行約束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所産生的義務。”而内地《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两地的法律都具有对公共安全、公民的生命健康、保护动植物生命、遵守国际公约的内容规定,但内地对于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还有为建立国内特定产业、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和维护出口经营秩序等特殊意义。
《对外贸易法》的差异。首先,在《对外贸易法》条文数量上,我国内地有十一章共69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四章58条,两地法律条文数量存在差异;其次,法律内容上,内地对于货物进出口的监管力度和法律保障内容更完备。除上述提到的内地对于货物进出口限制或者禁止规定以外,还包括建立国内特定产业、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和维护出口经营秩序以及知识产权问题反垄断、反不当竞争、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调查活动、对外贸易救济的内容。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对外贸易法》仅作了“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事项”、“准照、转运、産地來源證明”、“法律责任”等管理性、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保障知识产权、维护本区域贸易秩序,应对反倾销、商业垄断行为都没有具体法律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澳门对外贸易法》对于贸易准照、许可证明的严格要求明显。体现在对于“申报单、产地来源证明、转运”等内容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和内容说明。相较而言,内地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二)海关组织架构与职能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经济安全以及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两地的海关部门因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组织架构会有些许不同。
我国内地海关在组织架构上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和组成部分:1.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国海关工作、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等。海关总署机关还有内设机构如: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综合业务司、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关税征管司、卫生检疫司、动植物检疫司等;2.全国共有42个直属海关,例如北京海关、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大连海关等。直属海关的职责包括:管理本地区的海关业务,对关区内的海关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本关区内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等具体业务;3.全国有众多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含现场业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实施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的实际监管查验等一线业务操作、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等;4.其他相关机构和派出机构也属于海关组织架构,例如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便是海关总署的一个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监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进出境活动,包括货物、人员和交通工具等方面。职责涵盖了打击走私、保护知识产权、监管贸易活动、维护边境安全以及保障税收等众多领域。澳门海关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领导层,由海关关长领导,负责整体的决策和管理工作;2.行动管理厅,负责指挥和协调海关的执法行动,包括打击走私、缉毒、知识产权保护等;3.口岸监察厅,负责对各个口岸的监管和检查工作,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合法进出;4.知识产权厅,专注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和假冒商品的流通;5.海上监察厅,主要负责海上的巡逻和监管,维护澳门海域的安全和秩序;6.情报及风险管理厅,收集和分析情报,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为海关的执法行动提供支持和指导。7.行政财政厅,处理海关内部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每个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功能,共同协作以确保澳门海关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进出口贸易合作
如上所述,两地进出口制度虽在法律内容、海关组织架构上不同,但本质皆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与区域经济安全,二者在法律制度建设与革新方面的联系不容忽视。
1. 在贸易便利化合作方面,2023年2月双方签署了《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进行AEO互认。内地的高级认证企业(AEO)和澳门的“认可经济营运商”(aeo)在对方区域进出口货物时可享受降低货物检查率、快速清关专门柜台服务及优先处理清关服务等便利措施。
2. 在政策协同与规则衔接方面,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认定等规则,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
3. 在联合执法方面,两地海关共同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在打击走私(尤其是在洋垃圾、濒危物种、涉枪涉毒等重点走私领域)方面强化合作力度。同时,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打击侵权行为,包括侵权信息、情报交换以及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可见,两地在进出口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致力于双方在贸易、安全等多领域的合作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