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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海关估价实务争议热点答疑
发布时间:2024-09-13 17:35:00     浏览:157次


前言:进出口产品的申报价格是海关高度关注和严格核查的重点之一。一旦海关对进出口产品申报的价格产生质疑,其后果轻则可能导致补税和罚款,重则可能因低报价格而被认定涉嫌走私犯罪。除此之外,非贸付汇、特殊关系、特许权使用费、运保费等也是海关在价格稽查中密切关注的要点。为此,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深入总结了海关价格争议类案件实务办理中的一系列热点问题,旨在与相关从业者共同学习、探讨,以期提升业务处理能力和合规水平。


一、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审单、稽查的工作重点,一般来说,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一)少报、漏报运费、保费。具体表现为包括成交方式申报错误、运费、保费计算错误及填报不完整。

(二)成交价格不完整。仅计入实付价格,而未考虑应付价格,即在发票中未直接体现的折让款、冲抵款、其他非金钱支付未能予以考虑。

(三)完税价格应调整未调整。常见的包括佣金、协助费用、包装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

(4)交易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如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予以调整。


二、海关确定计税价格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被质疑的企业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述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启动价格磋商程序,与纳税义务人充分沟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类似、倒扣、计算、合理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一)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二)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依次使用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估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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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磋商是海关估价的必经程序吗?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并不是海关估价的必经程序。海关对企业申报价格有异议的,经纳税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按照海关规定的估价方法直接估价:

(一)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二)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三)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四、海关价格质疑会要求提供哪些资料?

海关要求企业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有关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如提供价格偏低的理由、价格构成情况、交易各方作用);

(二)合同、协议或订单、业务函电、厂商发票、运费发票、保险单、信用证、结付汇凭证;

(三)会计账册、国内销售单据、商检证、货物说明书等。

 

五、价格申报错误会有什么后果?

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价格进行核查,如若海关提出价格质疑,并且经过价格磋商等程序后确定需要调整价格,要求企业补税的,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补交税款;如果企业存在错报、漏报、少报等认定为申报不实,构成违规的,海关不仅会要求企业补税,还会对应做出海关行政处罚;如果存在企业或相关人员为了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及瞒报等方式低报价格,实施走私行为的,则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什么是海关估价中的协助费用?

协助费用是进出口产品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所谓协助费用,是指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它包括: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协助费用归入完税价格的四要素包括:

(一)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

(三)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

(四)有客观量化的数据,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

协助费用的分摊需有客观量化的数据,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根据《WTO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可以采用如下分摊方式:

(1)将协助成本分摊到第一批运交的货物中;

(2)将协助成本分摊到截至第一批货物运交时已生产的产品中;

(3)将协助成本分摊到全部预定生产的产品中。

 

七、进口产品公式定价要如何申报?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企业如果采用公式定价的话,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手续,

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企业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如在贸易过程中产生滞期费等,也应在报关单备注栏进行补充说明。

 

八、折扣优惠下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如何申报?

针对进口产品的折扣,主要分为数量折扣、赠品折扣、价格折扣。

数量折扣是指跨境交易的双方要求购买达到一定的数量后提供价格上的优惠。对于存在数量折扣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判断该数量折扣是否是客观、公平、统一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卖方的数量折扣是针对所有存在购买意向的购买人,而不是仅针对某一家特定买方的,则认为该数量折扣符合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此时,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应为货物享受折扣以后的价格,海关应根据货物享受折扣以后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赠品折扣是指合同成交的情况下以免费的方式附赠一定数量的赠品。赠品虽然是境外买方以免费的形式提供,实质上是有偿的,是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前提的,赠品价格不能申报为0,而是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或者由海关另行估价申报。建议可以针对赠品单独申报,并且在报关单上注明为赠品,申报方式为进出口免费。

    价格折扣,这里是指卖方在成交价格上因为支付方式、质量问题、产品使用时限(临期)等等附条件所作的价格折让。例如,合同约定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的给予3%的折扣或者是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使用期限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针对价格折扣,取决于进口申报时买方是否通过实际支付行为确定了折扣价格,如果申报当时买方已完成支付且获得折扣,则海关应接受折扣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如果是进口以后发生的价格折扣,那么不能扣减。


九、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申报?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计税价格以已支付为前提,并且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即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进口收货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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