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背景
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近期遇到多起走私成品油案件的咨询,其中部分属于船舶所有人、部分属于成品油买家,部分因为应对不当,被认定为走私行为,面临着走私犯罪的风险。
为做好国内进出口企业在进口过程中违法走私成品油责任风险防范,兰迪海关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走私成品油案件的特点,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二、检索路径情况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关键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成品油
案由:走私罪
案件数量:34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2月30日 — 2024年12月30日
三、案件数量
按照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得到裁判文书34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书 |
二审裁决书 |
合计 |
20份 |
14份 |
34份 |
四、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走私罪案例主要集中在福建省、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占比58.82%、20.59%、14.71%。其中福建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0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五、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2件,占比为85.71%;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14.29%。
六、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52天。
七、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走私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
八、犯罪金额
通过对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0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3件,10万元至20万元的案件有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件。
九、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走私罪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30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24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
23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二十七条 |
19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17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14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9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8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7 |
十、律师评析
(一)关于成品油走私案件的定罪量刑
成品油柴油既非国家禁止、也非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属于依法应当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公海上走私也只是走私形式不同,不影响走私的罪名。成品油柴油走私行为偷逃了国家进口税,侵犯的是国家进出口税收管理,触犯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税款的数额以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量刑。
(二)关于成品油走私案件涉案数量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查获部分走私成品油的,可以按照被查获的走私成品油标准核定应缴税额;全案没有查获成品油的,可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成品油的种类和数量,核定应缴税额。
(三)关于成品油的管理属性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成品油属于国家自动进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动进出口货物属于自由进出口货物,国家不采取限制进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