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国务院、商务部、海关总署已发布多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国内外贸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近日,团队也收到许多关于出口管制方面的咨询,现围绕《出口管制法》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并予以解答,希望对进出口企业及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出口管制?什么是管制物项?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管制物项,是指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其中,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二、受《出口管制法》约束的对象有哪些?
并非所有的货物出口均受《出口管制法》的约束,《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即《出口管制法》约束的对象主要是两用物项、军品、核,其中,既包括货物这一有形商品,也包括技术、服务这类无形商品,还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另外,还包括管制清单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外可能具有管制风险的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其中,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出口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 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 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 技术和服务。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三、以何种方式确定哪些货物属于管制物项?
自《出口管制法》实施以来,对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产生很大影响,很多企业在从事出口业务时,可能因为不知道自己所出口的货物属于管制物项,而受到相关的处罚。《出口管制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例如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核出口管制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等,企业可以对照管制清单对自己所出口的货物进行核对,若所出口的货物在管制清单内,则属于管制物项。
四、是否可以对货物进行临时管制?若可以,期限是多久?
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实施临时管制,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九条第二款:“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五、是不是所有的出口经营者均可从事管制物项的出口?
并非是出口经营者就可以从事管制物项的出口业务。《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例如:在军品出口过程中,出口经营者必须取得军品出口的资质之后,才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军品出口许可证,在拿到军品出口许可证之后,才可出口军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六、若无法确定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应当怎么办?
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在从事出口业务时,并不知道自己出口的货物的管理属性,无法正确判断该货物的出口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例如,若不知道自己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由其作出答复。
七、出口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物项以外的货物,是否还需要申请许可?
原则上,出口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物项以外的货物是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但特殊情况下,是需要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即若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若可能存在上述三种风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八、《出口管制法》中对两用物项的出口,是怎样规定的?
《出口管制法》作为基础法,对两用物项出口的规定并不多,对于具体的物项,可以参照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出口管制法》中仅仅指出,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受理两用物项出口申请,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发证机关统一颁发出口许可证。
九、《出口管制法》对军品出口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和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十、军品出口经营者就哪些事项需要向有关机关申请审查批准?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管制政策和产品属性,就军品出口立项、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准。
十一、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军品出口许可证?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大军品出口立项、重大军品出口项目、重大军品出口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具体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由它们根据分工进行管理。
十二、若已经申请军品出口许可证,但尚未得到批准,海关是否会放行?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即海关是凭证放行,若申报时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不予放行。
十三、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若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即《出口管制法》中明确规定,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根据其违法经营额大小确定其法律责任,轻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重则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质。除此之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为《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