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3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5〕26号)(以下简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通知(2025年版)》正式实施。该通知正式发布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免税的目录(2025年版)》)。这意味着,自本月开始,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在申请进口税收减免时,要适用新的目录,2025年3月1日前实行的2021年版目录已被废止。本文将对此政策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一、进口列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的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2020年1月13日,五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规定,五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两个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录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上一版目录为2021年版,五部门根据近年来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相比2021年版目录,2025年版目录有较大调整与改变,如《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减少了医药成套设备冻干机,增加了用于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设备的新型显示关键设备。
二、哪些主体可以申请享受目录产品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以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等条件。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获得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主体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
三、进口列入《不予免税的目录(2025年版)》产品,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根据《管理办法》,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五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该目录也应适时调整、增加,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如:与《不予免税的目录(2021年版)》相比,《不予免税的目录(2025年版)》增加了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核岛主管道。
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又对国发〔1997〕37号作出调整变动,决定对以上产品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通知(2025年版)》对此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在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2年版)》《不予免税的目录(2021年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执行。
结语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调整,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的战略需求和技术政策支持导向。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向,研究2025年版目录,用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