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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海关处罚条款解读之影响海关统计
发布时间:2025-03-12 16:22:00     浏览:56次


一、案例引入

案例一

2023年9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23项,其中第三项、第九项申报品名均为焊线机(旧),申报CIF总价为人民币225000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15809090。经海关审验并经归类认定,发现上述两项焊线机(旧)应归入商品编号8486402200项下,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计核,上述焊线机(旧)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5.54万元。

案例二

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出口6票报关单项下向延安海关申报出口富士苹果,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价格共计206.32万元。经查,上述报关单实际成交方式为CIF。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案例三

2023年11月9日,怀化海关对当事人2023年2月25日—27日期间集中申报出口9票钢材制品情况开展稽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27日期间申报9票的出口钢材制品国内货源地实际为河北,但报关单申报货源地为怀化,与实际货源地不符,货值共计1689.308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影响海关统计,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把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况,针对不同的影响后果,分别列为(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其中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前提就是不存在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及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如若存在影响后者,那么就不会单独对影响海关统计性再进行处罚,而是根据后者影响更重的情形来进行处罚,即当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该条多个处罚情形时,通常选择结果较重的情形来进行处罚。上述三个案例均属于单纯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而不存在其他影响情况。


二、哪些属于海关统计项目

在判断是否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之前,我们先要看看海关统计项目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1)品名及编码;(2)数量、价格;(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4)贸易方式;(5)运输方式;(6)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7)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8)进出口日期;(9)关别;(10)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三、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秩序的区别

现有规定中并没有准确界定何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实际上,无论进出口货物是因为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等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影响税款征收还是影响出口退税,都可以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违规。在没有具体条文予以明确的情形下,笔者认为,适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这一条处罚条款,还是在排除了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的情形之外的。

实践中,海关在对申报不实影响检验检疫,即将应当办理检验检疫的产品申报为无需办理的产品;以及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殊监管区货物的税收要素申报不实行为,即因为免税的性质而不涉税也不涉及许可证的情形;特殊关系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对出口货物申报不实但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则定性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不涉检、不涉税也不涉证的申报不实行为,如果该申报不实的项目属于海关统计项目之列,则一般按影响统计准确性予以处罚。


四、常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情形和后果

如上文所列举的案例,常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处罚案例主要有:

(一)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最为常见,该申报不实多数会影响税款征收和许可证管理,仅仅影响海关统计的,可以算是非常轻微了。如案例一,由于该企业进口产品申报不实不影响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也不属于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情形,最终按照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来进行处罚。

商品编码

品名

关税税率

监管要求

8515809090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8%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8486402200

引线键合装置

0%

(二)成交方式、数量、价格等申报不实。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如上述案例二,将CIF与FOB申报错误,该种情况多数会影响运保费等,如若不存在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形,大部分按照影响海关统计处理。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多数是直接影响到税款征收或出口退税管理,在出口高报且不退税的情形下,就可能构成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三)货源地、目的地、目的国、运抵国、监管方式等申报不实。该类申报不实往往与涉税要素无关,然而所申报货源地、目的地、目的国、运抵国、监管方式等也都属于海关统计范畴,因此是按照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进行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附件一《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20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的,属于“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附件二《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且初次发生的,属于“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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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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