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06日央视网消息:加拿大外长表示不相信中国有什么科学依据停止从加拿大进口油菜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为保障自己国民的健康和安全,中国海关暂停进口加拿大油菜籽有根有据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中国海关发布消息,最近,黄埔、大连、南宁、深圳海关连续从进口加拿大油菜籽中检出油菜茎基溃疡病菌(Leptosphaeriamaculans)、十字花科黑斑病菌(Pseudomonassyringaepv. Maculicola)、法国野燕麦(AvenaludovicianaDurien)、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长芒苋(Amaranthus palmeriS.Watson)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此,海关总署已撤销问题严重的加拿大RichardsonInternational Limited及其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暂停其油菜籽进口,并向加拿大食品检验署通报了有关情况。同时,各海关暂停受理加拿大Richards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其相关企业2019年3月1日(含)后启运的油菜籽报关。
此前,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1日发布信息,对加拿大输华小麦大麦大豆油菜籽注册企业名单进行更新,撤销部分加拿大企业输华油菜籽注册登记。
针对上述消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律师表示:
一、从国内法讲,中国海关是法律规定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发现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可以,也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都有明确授权。2009年11月9日,为防止油菜茎基溃疡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现检验检疫职能已并入海关总署)曾发布2009年第101号公告对进口自加拿大、澳大利亚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要求贸易商签订进口油菜籽贸易合同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从国际法讲,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个重要的多边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协定)强调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对一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从中国海关警示通报上看,(一)此次暂停进口的对象是特定主体,即适用于加拿大RichardsonInternational Limited及其相关企业。其它企业并未涉及。(二)暂停进口的时间点是以启运时间为准。即在2019年3月1日(含)后启运的油菜籽,才暂停关。之前已经启运的货物,不在暂停报关之列。
因此,在中国海关多次在从加拿大进口的油菜籽中检出了危险性的有害生物,并且其中一家企业出口的油菜籽检疫问题尤为严重时,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无论是从适用主体还是适用时间,中国海关暂停进口部分加拿大油菜籽,有理有利有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附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条 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1号关于对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
“一、自2009年11月15日起,贸易商签订进口油菜籽贸易合同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前,获准对华出口油菜籽的国家为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尚未获得油菜籽输华检疫准入资格的国家或地区,由其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油菜籽输华申请,并提供油菜产区油菜茎基溃疡病等有害生物发生、控制措施等技术资料,经中方专家风险评估,并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后,方可允许进口。”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协定)“
Members, 各成员:
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作者介绍 :
兰国柱律师,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委员会专职律师。2008年起从事报关、报检等进出口及海关法领域相关工作,专注于国际贸易与海关业法务领域,拥有十年的海关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实务经验丰富,专业海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