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可以提供商品的有关单证、商品资料及必要的样品等,供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事项。若无法就归类决定达成一致,对于海关依此做出的征税决定(签发税款缴款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依据:
第八条 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其他归类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商品归类是一项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作,建议电话咨询专业商品归类律师:0755-2532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