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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关税法律师解决关税税率适用争议
    提问时间:2025-02-07 11:07:44  提问用户:187****3043  浏览:85次

    用户提问:

    您好,我对关税税率适用的内容非常感兴趣,看到孙律师新出版的关税法书籍的宣传文章,感觉你们在关税法方面非常专业。我们公司在进口某类商品时,海关对我们申报的税号提出了异议,导致适用税率与我们的预期不一致。想请教您,我们企业应如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税号申报?如果与海关无法达成一致,是否有法律途径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海关律师回答:

    贵司可以提供商品的有关单证、商品资料及必要的样品等,供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事项。若无法就归类决定达成一致,对于海关依此做出的征税决定(签发税款缴款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八条  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其他归类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商品归类是一项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作,建议电话咨询专业商品归类律师:0755-2532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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