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海关对企业减免税申请事项的确认属于纳税争议之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企业的权利,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及《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