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贵司可向海关提供单证、相关商品资料等,支持贵司的归类决定,同时可向海关申请化验、检验;对海关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对商品归类不服的,可以依法救济,海关审定及确定商品归类(商品编码)属于海关纳税事务,由此引起的争议即纳税争议,企业对此争议可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