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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散货短重按什么标准向海关申请退税?
    发布时间:2012-07-03 08:50:31  浏览:1668次
    问:我公司从国外进口大宗散货(植物油),到港卸货后经常发生货物短少并超过保险公司的免赔,因此我公司在商检出具CIQ重量证书后去保险公司进行货物短重索赔,在收到保险公司相关赔付单据,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后去海关进行货物短重退税。 现在遇到一个问题:我公司在和国外卖方签订外贸合同时,合同条款的数量中有关于溢短装的约定,范围是在5%,即实际装运时溢装或短装的数量在5%内,买卖双方均须接受。而在去退税时,海关认定在短重超过5%(即溢短装条款规定)时才可以进行短重退税,经查总署12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短卸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请问短重退税是按照合同溢短装条款规定的短重范围,还是在货物短重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持相关单据就去退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根据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但应根据实际报关数量来征税。所以我们认为只要实际进口数量少于报关单上申报的数量,都应该按上述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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