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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磁粉混炼后再出口,如何确定原产地?
    发布时间:2012-08-27 08:40:11  浏览:973次
    问:老师你好! 我司是一间来料加工厂,此前从澳大利亚进口磁粉后在国内进行混炼,混合物比重大概为4%。现需要将混炼后的磁粉再运往澳大利亚,请问在申报出口时,原产地应该申报为澳大利亚还是中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如果磁粉出口申报时的税号已与进口时不同,或者在国内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的,原产地应申报为中国,反之则应申报为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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