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