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如海关在8月底已受理贵司的申请且未要求补正材料,且在此后30日内未通知办理退税或不予退税的决定,则海关确实已超出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