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一起进口的大宗散装配额证货物,以前一直按5%的溢装比例申报,海关也没说什么。最近海关突然通知要求必须按照单单一致的原则申报,如果合同发票与实际到货数量要一致,且不允许超过配额证。理由是我们合同发票如果比证面的数量多了,就不是溢装,不能按溢装的规定来适用5%的规定。真是不明白海关这种做法有什么依据?
答:根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即允许涉及进口关税配额证的进口散装农产品有5%的溢装量。您所述海关的做法如无其他有效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