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于五月份进口了一批货物,当时申报的商品编码,海关并没有疑问,但是后来到了上个星期,海关通知说申报编码错误了,要补交税款,还要加征滞纳金,请问海关这样做有依据吗?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贵司如果没有违反海关规定,不应交纳少征部分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