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听说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不再限于部分试点企业,可以全部放开,请问消息确切吗?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