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只有一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加工贸易关税配额证不是法定名词。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只是在贸易方式一栏填写“加工贸易”。另外,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5年在关税配额外以有数量限制的暂定关税方式进口棉花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05]6号),自2005年起我国可以用于加工贸易的配额证还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但这这种配额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关税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