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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企业货物被查封需要向海关报告吗?
    发布时间:2015-12-24 09:35:02  浏览:870次
    问:我司为一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做手机,之前因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外借款,我们提供了担保,现在子公司无力偿还,所以法院查封了我们的货物,要求我们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们需要将这一情况向海关报告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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