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便于企业与海关的沟通及加快工作效率,企业采用了工单式核销方式作业,现企业盘点,不能如期向海关报核数据,请问一下可否向海关申请延期报核?
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第四条的规定,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核批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