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