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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货物能否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使用?
    发布时间:2021-06-30 14:14:22  浏览:1247次
    ┃ 问题描述:
    我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因加工厂搬迁至东莞,现在有一批减免税货物需要放在东莞使用,请问是否需要申请海关同意?
    兰迪海关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十六条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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