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属于“视同再出口”。视同再出口是指“在美国境外向非美国的第三国出口受EAR管制的技术”,例如美国出口商将受管制技术转让给A国境内的公司,A国公司再将该技术交由来自B国(第三国)的员工开发,A国公司交由B国员工开发的行为被视为向B国的再出口。这个问题涉及贵公司员工分组(国籍、永久居留权或双重国籍)、技术类型识别(例如是否受EAR管制、具体ECCN、许可证和许可例外)以及权限管理等,要根据贵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无法直接答复您。
一般而言,除以下非美国人外,其他任何非美国人均受EAR视同出(再出)口管制:
①为美国公民
②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如持有绿卡
③根据8 U.S.C. 1324b(a)(3)受美国庇护
上述三类人之外的非美国人是可能触发许可证要求,但并不代表必须申请许可证,如果存在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或者技术属于EAR 99且同时满足相应规定,通常无需申请许可证。
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必须申请许可证才可将技术交由非美国员工进行开发:
①向该非美国人员的母国(最近的国籍国或最近的永久居留权国)转让该技术需要许可证且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
②有意将该技术转让给非美国人,让该非美国员工利用该技术进行开发即体现了“有意”。
【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不得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