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2 号)的规定,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是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与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保持一致。 如果是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报关单上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其他企业作为境内收货人的,两者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反馈成交记录。如果贵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后续核销时需提供与其他企业的相关关系说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