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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