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三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是符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