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海关稽查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67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及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企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主动披露不必然等于免予处罚。
三、同时,主动披露有其适用条件。
四、此外,目前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对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其它非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比如涉证、涉出口退税、涉外汇管理等,没有具体明确的执行标准。
因此,是否实施主动披露,如何实施主动披露,或者考虑采取其它适当措施妥善解决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需要综合评估,综合处置。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损失扩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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