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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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