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饲料一般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总署对出境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境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规定,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出境饲料注册登记受理条件如下: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出境饲料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如下:
(一)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