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首先由海关查验关员如实填写《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记录被损坏的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发生损坏的时间、损坏的原因、损坏的具体情况等,并由实施查验的海关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出口企业,一份留海关存查。企业需要自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赔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海关将不再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