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海关按照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对申请修复的失信企业设置了不同的条件:
(一)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以及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一年后方可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因存在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而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6个月后方可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因存在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或相关罚没款项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3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