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并重新公布)》进口野生动植物制品需满足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4、符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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