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涉案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另,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和尚鹦鹉已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和尚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
因而,从国内购买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当宠物养并不违法,前提是符合国内各项监管要求,但从海外购买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及到检验检疫、走私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