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贵司进所述进口过程中未提供或无法提供许可证书,可能会被行政处罚。如果是明治应当要提交许可证而不提供或者采用伪报等方式故意逃避许可证件,则有涉嫌走私的风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