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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海关案件要复议前置?
    发布时间:2024-03-24 21:28:51  浏览:233次
    ┃ 问题描述:
    您好,听说海关案件复议程序做修改了,复议前置的范围扩大了?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原《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废止,现有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扩大了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

    根据《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海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

    (四)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海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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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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