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因此,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取得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后(无需进口证件的除外),再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属地查检部门申请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