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须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申领的证明文件,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件范畴。
进口货物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但其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有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无证进口”行为,进口货物不予放行。
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为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