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 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