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