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需要判断您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加工导致实质性改变,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地区可以认定为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