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9日【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以下简称《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黄金准许证》)实施电...
- 规范性文件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 [2017]第5号 | 2017年5月12日发布 | 2017年7月1日实施 | 五金矿产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现就扩大实施“非一批一证”《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 | 2016年4月26日发布 | 2016年6月1日实施 | 五金矿产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正、背面样式见附件)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
- 现行有效
- 规章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 令2015第1号 | 2015年3月4日发布 | 2015年4月1日实施 | 五金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制定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2015年3月4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 已被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 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