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167号 |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 2024年12月15日实施 | 跨境电子商务
202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 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 规范性文件
-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9部门 | 商贸发[2024]125号 | 2024年6月8日发布 | 2024年6月8日实施 | 跨境电子商务
2024年6月8日,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 现行有效
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