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令第273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国家赔偿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自2024年12月01日起生效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789号 | 2024年08月30日发布 | 2024年11月1日实施 | 行政诉讼法规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